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诉求需以书面形式明确写入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中,核心内容包括法律依据、优先权范围、行使条件及具体请求。以下为具体撰写要点及示例:
一、核心法律依据
需明确引用《民法典》第807条(原《合同法》第286条)作为请求权基础,强调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示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承包人对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工程,享有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优先受偿权范围
需明确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等直接成本及合理利润,不包括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示例条款: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XX万元(含人工费XX万元、材料费XX万元、机械费XX万元、利润XX万元),并确认原告对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行使条件与期限
需满足以下条件:
示例条款:
“本案工程已于XX年XX月XX日竣工验收合格,原告于XX年XX月XX日向被告主张工程款,未超过法定18个月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四、具体请求写法
1. 诉讼请求部分:
需将优先受偿权作为独立请求项列出,避免遗漏。
示例: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XX万元及利息(按LPR计算,自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 事实与理由部分:
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竣工/解除时间、催款记录等证据,说明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示例:
“原告与被告于XX年XX月XX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涉案工程。工程已于XX年XX月XX日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XX万元。原告曾于XX年XX月XX日发函催告,被告仍拒不履行。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原告有权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五、注意事项
如需进一步优化诉求或补充证据清单,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