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价公司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承包人主张审价费吗-李立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合同纠纷

一般情况下,审价公司不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承包人主张审价费,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存在例外。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常规情形: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意味着合同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在审价业务中,通常是发包人与审价公司签订审价合同,约定由审价公司为发包人提供审价服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审价费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审价公司只能依据该合同向发包人主张审价费,而无权直接向承包人主张。因为承包人并非审价合同的当事人,不受该合同的约束,审价公司也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将合同义务强加给承包人。

例外情形:存在法定或约定事由

  1. 存在三方协议或特别约定 如果发包人、承包人和审价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协议,明确约定承包人需承担部分或全部审价费用,或者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主合同中约定了由承包人承担审价费用,且审价公司知晓并同意该约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审价公司可以依据三方协议或主合同中的相关约定,直接向承包人主张审价费。 例如,在一些大型工程项目中,发包人、承包人和审价公司可能会签订一份三方协议,约定在工程结算时,由承包人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审价费用给审价公司。此时,审价公司就有权依据该协议向承包人主张费用。
  2. 承包人实际受益且应承担费用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承包人不是审价合同的当事人,但如果审价工作的结果直接使承包人受益,且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出发,承包人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审价费用,审价公司也可能有机会向承包人主张费用。不过,这种情况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并且需要审价公司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承包人实际受益以及应承担费用的合理性。 比如,在工程审计中,审价公司发现承包人存在多报工程量、虚报价格等问题,通过审价工作纠正了这些问题,为发包人节省了大量资金,同时也间接保障了承包人能够按照合理的价格获得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承包人从审价工作中获得了实际利益,且从公平角度考虑其应分担审价费用,审价公司可能可以向承包人主张部分费用。但这种主张在实践中可能会面临较大的举证难度和法律争议。

实务建议

对于审价公司而言,在承接审价业务时,应当明确合同相对方,尽量在合同中明确费用的支付主体和支付方式。如果希望向承包人主张审价费,应当通过签订三方协议或在主合同中约定等方式,确保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来说,在签订合同时,也应当对审价费用的承担问题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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