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能确定劳动关系-储英芳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劳动纠纷

未与事业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若存在实际用工关系,仍可能构成劳动关系。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说明: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同时,该条也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样依照本法执行。这意味着,事业单位与其编外人员之间,若存在实际用工关系,也适用劳动合同法。

  2.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分析说明

  1. 主体资格:事业单位作为法人组织,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编外人员作为自然人,也具备成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2. 实际用工:若编外人员在事业单位工作,接受其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并获取劳动报酬,则双方之间存在实际用工关系。这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关键要素。

  3. 业务组成部分:编外人员提供的劳动应是事业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其工作内容与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关。例如,若编外人员在事业单位从事行政、后勤或教学辅助等工作,且这些工作是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所必需的,那么其提供的劳动就构成了事业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特殊情形说明

  1. 编制内人员:对于事业单位中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与单位的关系通常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是由其他法律法规调整(如《公务员法》)。但本题讨论的是编外人员,因此这一特殊情形不适用。

  2. 劳务派遣:若编外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则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事业单位之间不构成直接的劳动关系。但本题中并未提及劳务派遣的情况,因此也不适用。

四、法律建议

  1. 收集证据: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若想确认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应首先收集相关证据,如工作证、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邮件等,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实际用工关系。

  2. 协商或投诉:在收集到足够证据后,可以尝试与事业单位协商确认劳动关系。若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其依法进行调查并确认劳动关系。

  3. 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若劳动监察部门未能解决问题,编外人员还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若劳动仲裁未能满足诉求,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未与事业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在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的情况下,仍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