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中介要求“干满三个月且必须出勤90天”是否合理,需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规章制度合法性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分析:
1. 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明确约定“出勤90天”为试用期考核条件,且符合法定标准,则可能合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长度需与劳动合同期限匹配(如3个月以上1年以下合同,试用期≤1个月;1年以上3年以下,试用期≤2个月;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6个月)。若公司约定“干满三个月”实际为试用期,但要求出勤90天(即3个月全勤),需满足以下条件才可能合理:
- 劳动合同期限足够长:例如签订3年以上合同,试用期最长6个月,此时约定3个月试用期不违法;
- 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公司需证明“出勤90天”是试用期考核的明确标准(如通过员工手册、入职培训等告知劳动者);
- 考核标准与岗位相关:例如销售岗位需通过客户拜访量考核,出勤天数作为基础条件合理;
- 未变相延长试用期:若公司以“出勤不足90天”为由拒绝转正,但实际试用期已超过法定上限(如合同仅签1年却要求3个月试用期),则违法。
风险提示:若公司未在合同或制度中明确约定“出勤90天”为考核条件,或未履行告知义务,劳动者可主张该要求无效。
2. 若公司以“出勤不足90天”为由克扣工资、拒绝转正或解除合同,可能涉嫌违法
即使公司约定“出勤90天”为条件,若劳动者已满足以下情形,公司行为可能违法:
- 实际出勤天数达标但存在合理缺勤:例如劳动者因病假、事假(需符合公司制度)或法定休假(如年假、婚假)未出勤,但总出勤天数仍接近90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转正;
- 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导致缺勤:例如公司未安排工作、停工停产,劳动者无法出勤,责任在公司;
- 以“出勤不足”掩盖其他违法目的:例如公司想无偿辞退劳动者,虚构“出勤不达标”理由。
维权建议:劳动者可收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公司制度、沟通记录等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赔偿金或确认解除违法。
总结建议
- 劳动者:入职前仔细阅读合同和制度,确认试用期长度及考核标准;保留考勤、请假等证据;若公司以“出勤不足”为由处理,先协商,协商不成及时维权。
- 公司:制定规章制度需符合法定程序,考核标准应明确、合理且与岗位相关;避免以“出勤天数”单一标准决定试用期结果,需综合工作表现判断。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公司制度内容,可进一步提供,我会帮你分析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