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若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这一情境下的举证责任分配是由《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具体来说,这一规定源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条款明确指出:“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公平和有效进行。由于职工或其近亲属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可能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收集证据可能面临诸多困难。而用人单位作为管理方,对职工的工作情况、事故发生经过等通常掌握更多信息和资源。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赋予用人单位,要求其主动提供证据来证明该伤害不符合工伤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其非工伤主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依据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及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一旦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或相关的工伤保险机构就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这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等。
因此,当用人单位不认为某伤害是工伤时,必须认真对待举证责任,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其观点。若无法提供足够证据,则该伤害很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并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这一规定不仅符合法律法规,也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