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复核人可以是办案民警吗-符艺腾律师|法行宝
2026-06-28 行政纠纷

行政案件复核人不可以是办案民警。具体分析如下:

  1. 回避原则的要求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行政案件的复核应遵循回避原则。若复核人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如曾参与办案、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性,此时复核人必须回避。办案民警作为案件的直接经办人员,天然属于应回避的范围,因此不能担任复核人。

  2. 职能分离的制度设计
    行政案件的办理流程通常包括“调查取证—审核审批—执行”等环节,复核属于审核环节的一部分。为防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法律明确要求办案人员与审核人员分离。若允许办案民警复核自己的案件,将破坏程序公正,损害当事人权益。

  3. 复核程序的独立性
    复核的目的是对原办案行为进行监督和纠错,需保持客观中立。办案民警因直接参与案件处理,可能存在思维定式或利益关联,难以实现有效监督。因此,复核人通常应由未参与办案的上级民警或专门审核部门人员担任。

实务建议:若发现复核程序违法(如由办案民警自行复核),当事人可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原处理决定并重新复核。如有具体案件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