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怎么确定级别管辖-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6-06-27 行政纠纷

在行政复议中,当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成为共同被告时,级别管辖的确定是一个需要细致考虑的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共同被告的确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将共同成为被告。这意味着,在提起诉讼时,原告可以将这两者一并列为被告。

二、级别管辖的确定方法

  1. 基本原则:

    • 在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级别管辖通常依据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确定。这是因为原行政行为是行政争议的起点,由其确定管辖层级有助于保持行政诉讼的连贯性和逻辑性。
  2. 具体规定:

    • 如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行政机关,那么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如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涉及海关处理的案件等特定情形,那么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这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以确保重大复杂案件能得到更高层级法院的公正审理。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 不动产案件:

    • 对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即使存在行政复议共同被告的情况,只要案件性质涉及不动产纠纷,就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受一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则的限制。
  2. 复议改变案件:

    •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那么复议机关将单独成为被告。此时,原告应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级别管辖则根据复议机关的级别来确定。
  3. 复议不作为案件:

    • 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可以选择起诉原行政行为或复议机关不作为。在这种情况下,管辖法院的确定将依据前述规则,即根据原行政行为或复议机关的所在地和级别来确定。
  4. 重大复杂案件:

    • 对于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或重大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来判断,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

四、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考虑

  • 为适应特殊情况下行政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这一规定为跨行政区域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解决某些特殊情况下的管辖问题。

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当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成为共同被告时,级别管辖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原行政行为的性质、复议机关的决定、案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等。原告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遇到难以确定管辖法院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