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看房时收取意向金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
若意向金性质为“订金”或“预付款”,且双方自愿协商一致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即“定金”),但需明确约定定金性质并书面确认。若中介收取的“意向金”实际为订金或预付款,且双方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其性质(如“若购房成功则转为房款,若不成功则全额退还”),则该行为合法。此时,意向金仅作为购房意愿的初步表示,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即买方违约时卖方无需双倍返还,卖方违约时也无需双倍赔偿)。
若意向金被约定为“定金”,且符合法定要件
若双方明确约定意向金为“定金”,并满足以下条件,则合法有效:
- 书面形式约定(口头约定无效);
- 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房屋总价100万,定金最高20万);
- 明确约定定金罚则(如买方违约定金不退,卖方违约需双倍返还)。
但需注意:若中介未明确告知定金性质,或通过“霸王条款”强制收取,可能因显失公平被认定无效。
若中介存在以下行为,则可能违法
- 未明确告知性质:未以书面形式说明意向金是“订金”还是“定金”,导致购房者误解;
- 强制收取:以“不交意向金就不带看房”等理由强迫购房者支付;
- 挪用资金:将意向金用于非购房用途,或未存入第三方监管账户;
- 超标收取:定金数额超过法定20%上限。
此类行为可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第十六条(禁止强制交易)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等规定,购房者可要求退还并主张赔偿。
法律建议:
- 支付前要求中介出具书面协议,明确意向金性质、金额、退还条件及违约责任;
- 避免现金支付,优先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购房意向金”;
- 若中介拒绝书面约定或存在强制行为,可向当地房管部门投诉或直接起诉;
- 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前,务必要求将意向金条款纳入合同,避免口头承诺。
示例:
张先生通过中介看房时支付了1万元意向金,中介口头承诺“若不买可退”。后张先生因资金问题放弃购房,中介却以“定金”为由拒绝退还。因无书面协议,法院最终认定该意向金为“订金”,判决中介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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