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下来但伤残鉴定未评上级,用人单位仍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具体赔付项目及标准如下:
医疗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用人单位需全额支付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住院费等。需保留医院出具的正规票据作为凭证。
停工留薪期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即治疗期间无法工作的阶段)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需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护理费
若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用人单位需承担护理费用。护理标准可参照当地护工市场价格或医院出具的护理证明,按实际支出赔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若未参保则由用人单位)按当地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通常为每日几十元(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交通费、食宿费
若员工因工伤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未参保则由用人单位)支付交通费、食宿费。需保留相关票据作为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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