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是一回事吗-张卫平律师|法行宝
2026-06-25 行政纠纷

特别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不是一回事,它们在刑事诉讼中代表两种不同的不起诉情形,具体区别如下:

一、定义与法律依据

  1. 法定不起诉:

    • 定义:法定不起诉,也称为绝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 特别不起诉:

    • 定义:特别不起诉是相对于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而言的一种特殊不起诉情形,它通常涉及特定的案件类型或特定的法律程序,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不起诉决定。
    • 法律依据:特别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可能因具体的法律制度或政策而有所不同。例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决定就属于特别不起诉的一种。

二、适用条件与程序

  1. 法定不起诉:

    • 适用条件:必须满足《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 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同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2. 特别不起诉:

    • 适用条件:通常涉及特定的案件类型或特定的法律程序,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不起诉决定,需要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等。
    • 程序:特别不起诉的程序可能因具体的法律制度或政策而有所不同。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例,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与其进行量刑协商,并根据协商结果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量刑建议。

三、法律后果与影响

  1. 法定不起诉:

    • 法律后果:一旦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就此终结,犯罪嫌疑人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 影响:法定不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的名誉、自由等权益具有重要影响,因为它确认了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或免责状态。
  2. 特别不起诉:

    • 法律后果:特别不起诉决定通常也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具体法律后果可能因案件类型和法律程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 影响:特别不起诉决定可能对犯罪嫌疑人的未来生活、工作等产生一定影响,尤其是当不起诉决定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犯罪嫌疑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或接受一定的监管措施。

总结与建议:

特别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在定义、法律依据、适用条件与程序以及法律后果与影响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适用哪种不起诉情形。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