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并不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
在我国,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具体来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的前提是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非仅仅达到退休年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才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他们仍然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对这些人员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包括支付工资、加班费等。
综上所述,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并不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