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有哪些-张莉律师|法行宝
2026-06-24 劳动纠纷

结论前置: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广泛,涵盖了多种类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也包括一些特殊类型的劳动关系,但也有一些特定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其调整范畴。以下是对适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详细阐述:

一、主要劳动关系调整范围

  1.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 涵盖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所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受劳动法调整。
    • 实例说明:如一家外资电子厂与一线生产工人之间,就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签订的劳动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受劳动法保护。
  2. 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 定义:一般指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 法律适用:个体工商户与其雇工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同样遵循劳动法规定。
    • 实例说明:一家小吃店雇主与服务员之间,就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事项形成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
  3.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 定义: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法律适用: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也适用劳动法。
    • 实例说明:一所民办学校与教师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法规范。
  4.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 国家机关: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
    •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实行聘用制且有特别规定的人员从其规定;其他工勤人员及聘任制无特别规定的人员适用劳动法。
    • 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工勤人员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 实例说明:政府部门司机、科研事业单位科研人员(非参照公务员管理)、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均受相应法律规定调整。

二、特殊类型的劳动关系

  1. 劳务派遣关系

    • 涉及主体: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 法律特点: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在劳动法中有专门规定,保障劳动者权益,如同工同酬权利。
  2. 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 定义:以小时计酬为主,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 法律特点: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方面有特殊规定。
    • 实例说明: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超市做非全日制收银员的关系,受劳动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规定的调整。
  3. 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

    • 法律适用:承包个人招用劳动者并违反《劳动合同法》时,视为劳动者与发包人建立劳动关系,发包人承担责任。
  4.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 法律适用:已被纳入《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5. 其他组织

    • 涵盖范围: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 法律适用: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也是劳动法调整对象。

三、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的劳动关系

  1. 劳务关系

    • 定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所达成的协议。
    • 法律适用:主要受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调整。
  2. 其他

    • 农村劳动者(不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目前仍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法律建议:在判断某一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动法调整时,首先需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身份及性质,再结合上述调整范围进行具体分析。如有疑问或遇到复杂情况,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更准确地判断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