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单位倒闭时,最后一个缴费周期只给员工缴纳五险而未缴纳公积金,这种做法一般是不合法的。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从法律规定角度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同时,该条例明确要求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也就是说,只要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有义务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在单位倒闭前的最后一个缴费周期,只要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单位就应当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只缴纳五险而不缴纳公积金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从维权途径角度
从实际操作角度
在单位倒闭的情况下,员工维权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比如单位可能已经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补缴公积金,或者单位的清算程序比较复杂,导致补缴过程漫长。但即便如此,员工也不应该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仍然可以通过上述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员工要注意收集和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记录等,以便在维权过程中能够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单位未缴纳公积金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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