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工程量减少超过15 综合单价不能调整合理吗-李厚伟律师|法行宝
2026-06-23 合同纠纷

结论:合同中约定工程量减少超过15%综合单价不能调整,这一条款的合理性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若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具有法律效力;若存在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一、合同自由原则下的合理性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变化时综合单价的调整方式。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量减少超过一定比例(如15%)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且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意味着,即使工程量实际减少超过15%,承包人也需按照原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发包人无需额外支付费用。

二、显失公平原则下的合理性审查

然而,合同自由并非绝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工程量减少超过15%综合单价不能调整的约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对一方显失公平,那么该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例如,如果工程量减少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且该减少对承包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而合同中却约定综合单价不予调整,这显然对承包人不公平。在此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约定。

三、实际履行中的调整机制

此外,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量减少超过一定比例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调整。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复杂性,工程量变化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等。因此,在工程量实际减少超过约定比例时,双方可以就综合单价的调整进行协商,以达成公平合理的结算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四、建议与风险提示

  1. 对于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工程量变化的可能性,并合理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方式。如果希望在工程量减少时保持综合单价不变,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确保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显失公平。

  2. 对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工程量变化时综合单价调整的约定。如果认为该约定可能对自己不利,应及时与发包人进行协商修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如遇到工程量减少超过约定比例的情况,应及时与发包人沟通协商调整综合单价。

  3. 风险提示:无论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应注意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避免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以免在后续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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