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两次招标流标后可以不招标的法律法规依据-廖宏浩律师|法行宝
2026-06-23 合同纠纷

在先后两次招标流标后,并非绝对可以不招标,但存在可以不招标的特定情形,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分析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的核心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招标流标后是否必须重新招标,需结合流标原因及项目性质判断:

    • 若因投标人不足3家、所有投标被否决等法定原因流标,招标人应分析原因后决定是否修改招标文件并重新招标;
    • 但若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可不进行招标。
  2. 两次流标后可不招标的具体情形

    • 情形一:项目符合法定不招标条件
      若项目本身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如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等),即使两次流标,也可直接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 情形二:招标文件无实质性修改且重复流标风险高
      若两次流标均因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如资格条件设置过高、技术要求不合理等),且招标人未修改文件即直接重复招标,可能被认定为“以流标形式规避竞争”。此时,招标人应调整文件后重新招标,但若项目紧急或存在其他合理理由,可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3. 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 流程合规性:两次流标后,招标人应详细记录流标原因(如投标人数量、报价情况、否决投标理由等),并形成书面报告,作为后续决策依据。
    • 替代方案选择:若决定不招标,需确保项目符合法定例外情形,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如政府批文、技术唯一性证明等),避免被认定为“未招标先施工”等违法行为。
    • 行政监督与备案: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需按《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总结:两次招标流标后,招标人不可直接“不招标”,而需根据项目性质、流标原因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若符合法定例外情形或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采用非招标方式;否则应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实务中需严格遵循程序,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