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书中可以写被邀请方可以互相组成联合体投标吗-殷翰卿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合同纠纷

邀请书中可以写明被邀请方可以互相组成联合体投标,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允许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因此,在邀请书中明确允许被邀请方组成联合体投标具有法律依据,但需在招标文件中对联合体的资质、组成方式、责任承担等核心条款作出明确约定。

  2. 条款设计要点

    • 资质要求:需明确联合体各方的资质条件,且联合体整体资质应符合项目要求(如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需覆盖项目规模)。
    • 责任划分:应规定联合体各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内部约定分工比例(如设计方承担40%责任,施工方承担60%)。
    • 协议备案:要求联合体在投标时提交经公证的联合体协议,作为评标审查要件。
    • 禁止行为:需禁止联合体成员再以独立身份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投标。
  3. 风险防控建议

    • 资格预审阶段:若采用资格预审,应在预审文件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变更的限制条件(如仅允许更换资质更优的成员)。
    • 评标标准调整:在综合评分法中,可设置联合体协同能力专项评分项(占总分5%-10%),考察成员过往合作经验。
    • 合同条款衔接:在中标合同中应载明,联合体协议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例外情形处理
    若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机密或采用特定技术标准(如核电站建设),可在邀请书中限制联合体组成,但需在招标公告中提前公示并说明理由,否则可能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

操作建议:建议在邀请书模板中增加联合体投标专章,包含”联合体资格声明表”“成员分工承诺函”等标准化附件,并要求联合体牵头方出具履约担保函。如需进一步审查具体条款的合规性,可直接向我提供招标文件草案进行专项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