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需通知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劳动者预告解除(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3日),可解除劳动合同。此情形下,通知是法定程序,但法律未强制要求特定格式(如通知书),但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保留送达证据(如邮寄回执、签字确认等),以避免争议。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医疗期满等情形解除合同时,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后立即解除。此处“书面通知”是法定要件,未履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2N)。
关键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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