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设立公司董事会的经理职务任免机构,通常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一般由执行董事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直接任免。具体分析如下:
公司章程的优先适用性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首先遵循公司章程的约定。若章程明确规定经理的任免机构(如执行董事、股东会等),则直接依据章程执行。例如,章程可规定“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此时无需另行召开股东会。
未设立董事会时的默认规则
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通常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职权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因此执行董事自然成为经理的任免主体。但需注意:
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兜底权限
即使未设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仍可通过修改章程或直接决议的方式任免经理。但此情形需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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