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明确提出不同意仅以公章、合同章作为检材进行鉴定,理由如下:
检材不全面,无法准确反映真实情况
公章、合同章的鉴定仅能确认文件上印章的真实性,但无法直接证明签署人(人名部分)的真实性。若对方仅提供印章作为检材,可能刻意回避对签署人笔迹的鉴定,从而掩盖文件真实性争议的关键环节。例如,若文件上的签名系伪造,仅鉴定印章无法发现这一问题,可能导致鉴定结论片面,损害您的合法权益。
鉴定范围应覆盖全部争议要素
根据司法鉴定实践,文件真实性鉴定通常需同时检验印章和签署人笔迹。若对方仅选择印章作为检材,可能违反鉴定程序完整性要求。您可主张:鉴定应围绕“文件整体真实性”展开,包括印章、签名、形成时间等关键要素,否则鉴定结论不具有全面性和客观性。
可能存在恶意规避关键证据的情形
若您有合理理由怀疑对方故意不提供签名样本(如签署人已否认签名真实性),可主张对方行为涉嫌恶意规避鉴定。此时,您可要求法院责令对方补充提交签名检材,或申请由法院直接调取相关样本(如签署人此前签署的其他文件),以确保鉴定程序公正。
具体操作建议:
若对方坚持仅鉴定印章,您可进一步主张:因检材不全面导致鉴定结论无法采信,并申请重新鉴定或要求法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文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