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前期物业不可以一直做下去,小区业委会未成立并非前期物业持续服务的合法依据,其服务期限受法律和合同约束。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说明:
从法律规定角度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这意味着,即使业委会未成立,前期物业也不能无期限服务,合同到期后若未续签或未通过法定程序延续服务,其继续提供服务就缺乏合法依据。例如,前期物业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年,2年期满后,即便业委会还未成立,前期物业也不能自动继续服务,除非与建设单位重新协商并签订新的合同。
从合同约定角度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中会明确服务期限、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条款。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期限,那么在该期限内,前期物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是合法的;但期限届满后,合同自然终止,前期物业应停止服务,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延长服务期限。比如,合同约定服务至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并选举产生业委会之日止,那么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并选举出业委会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终止,前期物业不能再继续服务。
从业主权利角度
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享有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在业委会未成立的情况下,业主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来更换前期物业。例如,根据相关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可以共同决定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所以,即使业委会未成立,业主也有权利通过合法途径终止前期物业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