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撤销岗位让员工离职算不算非自愿离职-文欣律师|法行宝
2026-06-20 劳动纠纷

公司撤销岗位让员工离职,通常属于非自愿离职。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定义角度

从法律层面来看,非自愿离职一般是指员工并非出于自身意愿而离开工作岗位,而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如裁员、岗位撤销、公司解散等情形导致的离职。当公司撤销岗位并要求员工离职时,员工本身并没有主动提出离职的意愿,而是因为公司单方面的行为不得不离开,这符合非自愿离职的特征。

劳动合同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公司未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擅自撤销岗位并要求员工离职,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如果这种变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公司不能提供其他合适的岗位给员工,那么员工离职就属于非自愿离职。例如,小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其岗位为销售专员。后来公司因业务调整撤销了销售部门,无法再为小李提供销售专员的岗位,且也没有其他合适的岗位安排给小李,此时小李离职就是非自愿离职。

经济补偿角度

在非自愿离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往往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等。其中,第四十条就包括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公司撤销岗位可以视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公司与员工协商不成而要求员工离职,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也从侧面说明这种离职属于非自愿离职。经济补偿的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小张在公司工作了3年2个月,月工资为5000元,那么公司应支付给小张的经济补偿为3.5×5000 = 17500元。

特殊情况说明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导致这种离职不完全等同于典型的非自愿离职。比如,如果公司在撤销岗位前已经与员工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并且员工同意了公司的安排,以某种形式达成了离职的合意,那么这种情况下可能更倾向于认定为协商一致离职。但即便如此,从本质上来说,员工离职的初始动因还是公司撤销岗位这一行为,只是在处理方式上更加平和、协商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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