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街道调解过程中,是否可以录像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调解方或在场人员明确同意录像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但若调解方(如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在场人员(包括对方当事人)明确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同意录像,则录像行为合法。此时需注意:
- 录像内容仅限调解过程本身,不得剪辑或歪曲事实;
- 若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如健康状况、家庭矛盾细节),需额外获得相关人员同意。
若调解方或在场人员明确反对录像
若任何一方(尤其是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反对,或调解方以书面规则(如《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禁止录像,则强行录像可能构成侵权。具体风险包括:
- 侵犯对方肖像权、隐私权(《民法典》第1032-1033条);
- 若调解场所为政府办公区域,可能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非公开场所信息保护”的规定;
- 调解方有权要求删除录像,甚至终止调解程序。
特殊场景:调解方主动录像
部分街道调解室会安装监控设备或自行录像,目的是留存调解记录、监督程序合法性。此时需注意:
- 调解方应提前告知在场人员录像事宜(《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
- 录像资料仅限调解方内部使用,未经同意不得对外公开。
建议:
- 录像前主动询问调解方及对方当事人意见,保留书面或录音同意证据;
- 若对方反对,可改用书面记录调解要点,或要求调解方出具书面调解协议;
- 涉及敏感信息时,优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如起诉、仲裁),避免因录像引发二次矛盾。
如有其他细节需要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