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这两条主要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具体情形,以下是详细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例如:操作机器时被夹伤、搬运货物时摔倒等直接因工作导致的伤害)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例如:提前到岗准备工具时受伤、下班后整理设备时被砸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例如:制止违规行为时被殴打、因工作纠纷被他人伤害)
- 患职业病
(例如:长期接触粉尘导致尘肺病、接触化学物质导致中毒等)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例如:出差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派往外地工作时失踪)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例如:骑车上班时被汽车撞伤且对方全责、乘坐地铁时因设备故障受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例如:上班时突发心脏病送医后死亡、加班时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例如:参与抗洪救灾时被洪水冲走、见义勇为时受伤)
-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例如:退伍军人因公致残后,在现单位工作期间旧伤复发)
关键区别:
- 第十四条是“直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符合条件即可认定工伤;
- 第十五条是“非直接工作原因”但符合特定情形(如突发疾病、见义勇为等),法律“视同”工伤,享受同等待遇。
注意事项:
- 视同工伤的情形需严格符合法律描述(如“48小时”时限、维护公共利益等);
- 实践中需结合具体证据(如医疗记录、事故认定书、工作证明等)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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