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因自身原因在店内摔倒,误工费的赔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取决于店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具体分析如下:
店方无过错时
若店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地面无积水、无障碍物、设置警示标识等),客人因自身疏忽(如奔跑、玩手机等)摔倒,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店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客人需自行承担误工费等损失,但若客人购买了意外险,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店方存在过错时
若店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如地面湿滑未清理、未设置警示标识、照明不足等),导致客人摔倒,店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
店方与客人混合过错时
若摔倒系双方过错共同导致(如店方未清理地面,客人未注意观察),法院可能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按过错比例划分责任。例如,店方承担70%责任,客人承担30%责任,误工费等损失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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