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续聘所需业主投票票数,需根据小区《管理规约》或地方性法规确定,但通常需满足“双过半”或更高比例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法定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双三分之二参与+双过半同意”)。
例外情形:若地方性法规或小区《管理规约》对续聘物业的表决比例有更高要求(如“双三分之二同意”),则需从其规定。例如,部分城市规定续聘物业需经全体业主“双过半”同意,而非仅参与表决的业主。
合同约定优先性
若原物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续聘条件(如“续聘需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同意”),则该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需按合同约定表决。但需注意,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比例)。
实务操作建议
提示:若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业主大会决定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但需提供证据证明表决程序违法或侵害其合法权益。如有具体操作疑问,可进一步提供小区所在城市及合同条款细节,我将为您分析地方性规则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