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情形 要写什么-李立律师|法行宝
2026-05-29 合同纠纷

甲方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的常见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具体需结合租赁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1. 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
    若承租人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如拖欠租金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擅自转租、改变房屋用途、严重损坏房屋结构等),且该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甲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方需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保证金可作为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预扣款项。

  2. 承租人未履行合同义务
    若合同明确约定保证金用于担保承租人履行特定义务(如按时支付水电费、物业费、恢复房屋原状等),而承租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后,对剩余部分不予退还。
    示例: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需将房屋恢复至毛坯状态,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承租人未履行该义务,甲方可扣留保证金。

  3. 合同明确约定不予退还的情形
    若租赁合同中明确列明“在XX情形下,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如承租人提前退租、未配合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等),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显失公平、格式条款无效等),甲方可依据合同主张权利。
    注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若格式条款存在“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该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4. 承租人造成甲方实际损失且保证金不足以覆盖
    若承租人的行为导致甲方产生实际损失(如房屋贬值、维修费用、空置期租金损失等),且损失金额超过保证金数额,甲方不仅可扣留保证金,还可要求承租人补足差额。
    操作建议:甲方应保留损失证据(如维修发票、评估报告等),以支持其主张。

  5. 合同未约定保证金性质,但承租人存在过错
    若合同未明确保证金为“定金”或“违约金”,但承租人存在过错(如恶意损坏房屋、非法占用房屋等),甲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赔偿损失规则)主张扣留保证金,但需证明损失与承租人行为的因果关系。

风险提示与建议:

  • 对甲方而言:应在合同中明确保证金条款(包括金额、用途、退还条件、没收情形等),避免模糊表述;在行使没收权时,需留存承租人违约或未履约的证据。
  • 对承租人而言: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保证金条款,要求甲方对“不予退还”的情形作出具体说明;若认为条款不公平,可协商修改或拒绝签署。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纠纷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际情况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