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同一个执行案子中,申请人一般不能随意解除其中一个担保人,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实现类似效果。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从合同约定角度
如果申请人与两个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解除某一个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那么当这些特定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该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例如,合同中约定若某一担保人提前偿还一定比例的债务,申请人可解除其担保责任,当该担保人履行了这一约定时,申请人就应按照合同解除其担保。
从法律规定角度
- 一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基于与申请人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产生的。在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申请人不能单方面随意解除某一个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因为两个担保人可能承担的是连带共同担保或者按份共同担保,他们的担保责任相互关联,共同保障申请人债权的实现。如果随意解除一个担保人,可能会影响另一个担保人的权益以及整个债权担保的稳定性。
- 特殊情况
- 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与第三人担保并存:如果被担保的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即本案中的两个担保人可能都属于第三人担保的情况,但此处可延伸理解),当申请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其他担保人在申请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不过这并非直接解除某一个担保人,而是在特定情形下导致其担保责任的变化。
- 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问题:若两个担保人之间约定可以相互追偿,且其中一个担保人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的担保责任后,向另一个担保人追偿时,可能会涉及到内部责任分担问题。但这也不等同于申请人直接解除某一个担保人。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如果一个担保人完全丧失了担保能力(如破产等),从公平角度和实现债权的角度出发,经过一定程序和协商,可能存在调整担保责任的情况,但这也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
从实际操作角度
如果申请人确实希望解除一个担保人,可以尝试与该担保人、另一个担保人以及债务人进行协商。若各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解除该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这种解除是可行的。例如,各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从某一日期起,某一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对剩余债务的担保和偿还等事项作出新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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