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协议中“不告他公积金”的条款是否有效,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以下分情况具体说明:
若协议内容仅涉及“不追讨公积金”的承诺,且双方自愿签署,无欺诈胁迫等情形,但违反公积金管理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意味着,追讨公积金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排除。即使您与前公司签署了“不告他公积金”的协议,若前公司确实存在未缴或少缴公积金的情形,您仍有权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该协议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若协议内容不仅涉及“不追讨公积金”,还包含其他对价(如经济补偿、离职补偿等),且双方自愿签署,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则需区分看待
若协议签署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整个协议或相应条款可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若前公司在签署协议时存在欺诈(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胁迫(如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您签署)的情形,您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协议或相应条款。撤销后,协议自始无效,您仍有权追讨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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