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之前月份供货且发票已认证的情况下,部分退货后在当月供货中扣减送货后开发票,这种做法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符合相关税收法规及合同约定:
- 税收法规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的,应当收回原发票或者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如果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虽然未直接开具红字发票,但在当月供货中扣减退货部分后开具新发票,且这种处理方式能够准确反映实际的交易情况,不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同时符合税务机关对于发票管理的相关要求(如能够提供完整的退货证明、双方协商一致的记录等),那么这种做法在税收上是可以被接受的,即不视为违法。
- 合同约定层面:如果企业与购货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退货的处理方式,包括退货后如何调整供货数量、发票开具等事项,并且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那么这种在当月供货中扣减退货后开发票的做法也是合法的。
若不符合相关税收法规或合同约定:
- 税收法规层面:如果企业未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处理退货事宜,如未收回原发票或未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就擅自扣减退货部分并开具新发票,或者这种处理方式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发票管理混乱等后果,那么这种做法就是违法的。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如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等。
- 合同约定层面:如果企业与购货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退货的处理方式,或者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而是单方面采取在当月供货中扣减退货后开发票的做法,那么这种做法可能构成违约行为。购货方有权要求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可能因此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