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职案件中,如果行政机关在复议时没有提交的证据在诉讼时提交,这通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证据提交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主要违反了行政诉讼中关于“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的原则,这一原则虽未直接以法条形式明确“复议未提交诉讼提交即违法”,但可从相关法律精神及司法实践中推导得出,同时,若该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也会受到相应规制。以下从几个角度详细分析: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 在行政复议阶段,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并根据证据作出复议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在复议时未提交某些证据,而在后续的行政诉讼中提交,这可能被视为行政机关在复议阶段未尽到全面审查的义务,或者在诉讼阶段试图通过补充证据来弥补复议决定的不足。
-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通常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除非是在特定情形下(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等)。如果行政机关在复议时未提交证据,而在诉讼时提交,且没有合理的解释或理由,这可能构成违法。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证据的限制:
-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其目的是为了更全面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而,这些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并不能直接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如果复议机关在复议时未提交某些关键证据,而在诉讼时提交,并试图以此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这通常是不被允许的。
- 这一原则体现了行政诉讼对复议机关证据提交的严格限制,旨在防止行政机关通过复议程序和诉讼程序之间的“证据游戏”来规避法律监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
-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且无正当理由等),则这些证据将被排除在诉讼之外,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如果行政机关在复议时未提交证据,而在诉讼时提交,且这些证据的提交违反了法定程序或期限要求,那么这些证据可能被视为非法证据并被排除。
实际操作中的建议:
-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应当在复议阶段就全面、客观地审查并提交所有相关证据,以避免在后续的行政诉讼中因证据问题而陷入被动。
- 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发现行政机关在复议时未提交而在诉讼时提交了某些证据,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人民法院对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总结来说,行政机关在复议时没有提交的证据在诉讼时提交,可能违反了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提交、复议机关证据限制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规定。具体是否违法,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证据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您遇到此类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更详细地了解您的案件情况并给出具体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