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哪些不能复议-陈斌律师|法行宝
2026-05-21 行政纠纷

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内部行政行为:

    • 描述: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以及辞退、免职、降职、年度考核不称职等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这些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不涉及外部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而非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公务员对单位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依据《公务员法》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2. 行政调解和民事纠纷处理行为:

    • 描述: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行为,如基层人民政府对邻里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这些行为旨在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 依据:依据《行政复议法》,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应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3.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描述:国家行为,包括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实施的国防和外交事务行为,以及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这些行为具有高度政治性和重大国家利益性。
    • 依据:这类行为通常由人民通过代表机关以其他方式进行监督,不适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审查。因此,公民不能对国家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4. 抽象行政行为:

    • 描述: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普遍适用性。
    • 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直接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但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若认为该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规章的审查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5. 行政复议终局决定及其他特定情况:

    • 描述: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以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如侦查、拘留、逮捕等刑事司法行为),均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此外,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如内部审批、备案等),以及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的行为,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对象。
    • 依据:这些情形通常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行政行为的性质,被排除在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之外。

总结与建议: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对于上述提到的内部行政行为、行政调解和民事纠纷处理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复议终局决定等特定情况,由于它们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或涉及国家整体利益及内部管理事务,因此通常不被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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