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或者对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如辞职、辞退等。这些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不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如果对此类决定有异议,应依照《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介入并调解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或作出其他处理(如行政裁决),这些行为本质上是对民事争议的处理,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当事人应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如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实施的国防和外交事务行为,这些行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宏观性,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的调整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如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这些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如果对这些抽象行政行为有异议,通常需要通过诉讼或向上级机关反映等其他途径来寻求解决。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指导行为,如果本身不具有强制力,那么也不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对某一行政行为进行了处理,并且当事人再次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申诉,行政机关驳回其申诉的,这种重复处理行为也不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畴。
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这类处理通常涉及复杂的历史背景和政策因素,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在面临这些问题时,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确定正确的法律救济途径,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