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几种主要情形: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这些行为涉及国家的核心利益和主权安全,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实施,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因此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由于这些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其合法性应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审查和监督,因此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但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合法,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以及职务任免、职务升降、交流、回避等,属于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这类决定有特定的申诉和救济渠道,因此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
民事纠纷调解: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劝导发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动。由于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且不具有强制力,因此当事人如果对调解结果不满意,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而应选择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争议。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如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等,这些行为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建议、指导等,不具有强制力,因此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如果当事人已经对某一行政行为提起过申诉,并被驳回,那么对于这一驳回决定,当事人不能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这类处理通常涉及复杂的历史背景和政策因素,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主要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民事纠纷调解以及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等。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建议当事人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复议机构的受理范围,以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当事人应寻求其他合法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