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方第二年不续租需提前告知的条款,可以这样设计:
- 明确告知期限
条款示例:
“租赁期限届满前,若乙方(承租方)无意续租,须于租赁期满前XX日(如60日、90日)书面通知甲方(出租方)。未在上述期限内通知的,视为乙方同意按原合同条件续租XX年(或按甲方通知条件续租)。”
说明:
- 需明确“书面通知”形式(如邮件、信函、合同约定平台等),避免口头通知的争议。
- 告知期限需合理,建议根据门面规模、转租难度等因素设定(如商业旺铺可适当延长至90日)。
- 可约定未通知的后果(如自动续租、支付违约金等),但需符合《民法典》第734条关于“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的规定。
- 通知送达条款
条款示例:
“乙方书面通知应送达甲方指定地址(或电子邮箱),以邮戳/签收/邮件发送成功记录为准。因乙方原因导致通知未送达的,视为未履行告知义务。”
说明:
- 避免因地址变更、邮件丢失等导致通知无效,建议双方在合同中预留多个联系方式,并约定变更通知义务。
- 可要求乙方在通知中明确“不续租”意思表示,避免模糊表述(如“可能不续租”)。
- 与续租条款的衔接
条款示例:
“若乙方按期通知不续租,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后XX日内退还押金(扣除合理费用后);若乙方未通知导致自动续租,押金退还规则按续租合同执行。”
说明:
- 将告知义务与押金退还、续租条件等挂钩,增强条款约束力。
- 若涉及装修补偿、优先续租权等,需在合同中一并明确与告知义务的关系。
注意事项:
- 条款需符合《民法典》第730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的规定,避免因条款模糊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
- 建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条款未尽事宜,按《民法典》租赁合同章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减少争议。
如有具体合同文本需要审核或补充条款设计,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