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使用在商品上 因其他标识侵害他人商标侵权的 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刘凤龙律师|法行宝
2026-05-19 知识产权

结论:商标授权使用在商品上,因其他标识侵害他人商标权的,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被授权方与侵权方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若被授权方无过错且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则一般不构成共同侵权。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一、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在商标侵权领域,共同侵权的构成通常需满足以下要件:

  1. 行为主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包括直接侵权人和间接侵权人(如帮助侵权人、教唆侵权人等)。
  2. 主观过错: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在商标侵权中,这通常表现为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侵害他人商标权,仍积极实施或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
  3. 侵权行为: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包括直接使用侵权商标、提供侵权商品或服务、帮助或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等。
  4. 损害结果: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商标权的损害,包括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等。

二、商标授权使用中的共同侵权判断

在商标授权使用中,若被授权方使用的其他标识侵害了他人商标权,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需根据以下情况判断:

  1. 被授权方与侵权方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

    • 共同故意:若被授权方与侵权方事先通谋,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如共同设计、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则显然构成共同侵权。
    • 共同过失:若被授权方与侵权方在侵权行为中均存在过失,如被授权方未对授权商标进行合理审查,导致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而侵权方也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可能构成共同过失侵权。
  2. 被授权方无过错且已尽合理审查义务

    • 无过错:若被授权方在授权使用过程中,对使用的其他标识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如通过查询商标注册信息、咨询专业律师等方式确认标识不侵权,且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现侵权情况,则被授权方一般无过错。
    • 不构成共同侵权:在此情况下,即使被授权方使用的其他标识最终被认定为侵权,由于被授权方无过错且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因此一般不构成共同侵权。被授权方可能仅需承担停止使用侵权标识、赔偿因停止使用而给授权方造成的合理损失等民事责任,而无需与侵权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律建议

  1. 加强商标审查:在商标授权使用前,被授权方应加强对授权商标及其他相关标识的审查,确保不侵犯他人商标权。可以通过查询商标注册信息、咨询专业律师等方式进行审查。
  2. 完善合同条款:在商标授权使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商标的使用范围、方式、期限等,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这有助于在发生侵权纠纷时,明确双方的责任划分。
  3. 及时采取措施:一旦发现使用的其他标识可能侵害他人商标权,被授权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同时,应及时与授权方沟通,共同应对侵权纠纷。

举例说明:假设A公司授权B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生产商品,但B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经A公司同意,擅自使用了与C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若B公司明知或应知该标识会侵害C公司商标权,仍积极实施侵权行为,则B公司与可能存在的其他侵权方(如提供侵权标识的供应商)构成共同侵权。若B公司已对使用的标识进行合理审查,且未发现侵权情况,则B公司一般不构成共同侵权,但可能需承担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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