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确实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这一结论基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案例的解析,下面我将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商标侵权使用的构成要件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商标侵权使用的构成要件。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在商业活动中必须体现商品来源识别功能。这意味着,只要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了带有侵权商标的商品,并且这种使用方式足以让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二、具体使用场景的分析

  1. 商业性出租:

    • 如果经营者出租带有假冒侵权商标的商品,如建筑施工行业出租带有假冒侵权商标的管件,或其他设备租赁行业出租带有假冒侵权商标的设备,这种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在商业服务中直接使用假冒侵权商标来指示其出租的设备来源,从而构成商标侵权。
    • 但如果承租者普遍不关注、不在乎所租赁设备的品牌,且经营者能证明其所出租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设备上的侵权商标对设备承租者不会产生商品来源指示功能,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不宜认定为商标侵权。
  2. 用作服务设备用具:

    • 宾馆酒店等经营者使用假冒仿冒品牌的卫浴用品、洁具、寝具、餐具等商品提供服务时,如果这些设备、用具本身较为贵重,或者假冒仿冒的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或者相关设备、用具的品牌是消费者选择服务提供者、协商确定服务价格的考量因素,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 但如果餐饮等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设备、用具的品牌基本不会被消费者关注,不影响消费者选择服务提供者或协商确定服务价格,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
  3. 用作原材料、零配件进行生产加工:

    • 经营者在承揽加工业务中,将商标侵权商品用作施工、装修等材料,或者作为零配件、原材料用于生产、加工、组装新产品并出售或意图出售的,只要在承揽加工成果或新产品上仍然保留侵权商标,或者以交易文书、施工记录等方式表明承揽加工成果或新产品所使用的相关材料、产品零配件、产品原材料的品牌,就可能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 但如果经营者既未在承揽加工成果或新产品上保留原材料、零配件的侵权商标,也未使用侵权商标向交易对方或相关公众表明其所用的原材料、零配件品牌情况,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不构成商标侵权。

三、法律建议与后果

  • 法律建议:在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严格避免使用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以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在采购商品时,应仔细核查商品的商标注册情况,确保所采购的商品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 法律后果:如果经营者被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可能面临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这不仅会给经营者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其商业信誉和市场地位。

举例说明:假设一家桌球俱乐部使用了带有假冒“JOY乔氏”台球桌商标的台球桌开展服务,由于台球桌的品牌是桌球爱好者关注的重点,且这种使用行为足以造成桌球爱好者对案涉台球桌来源及品牌产生混淆误认,那么这家桌球俱乐部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所述,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确实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因此,我建议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务必严格遵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避免使用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如果您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任何与商标权相关的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