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唐雪榕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侵权纠纷

结论:饲养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确实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均需承担全部责任。

详细分析: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明确确立了无过错归责原则,在烈性犬伤人的情况下,只要存在损害结果且因果关系成立,犬主即需担责,无需考虑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
  2. 法理基础:

    • 风险管控理论:烈性犬具有高度危险性,犬主作为风险源的控制者,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义务。这种义务不因受害人的行为而减轻或免除。
    • 报偿理论:犬主从饲养行为中获得精神满足或其他利益,理应承担相应风险。这是法律对权利与义务平衡的一种体现。
    • 社会公平考量:通过严格责任倒逼犬主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如拴养、戴嘴套),以平衡个体权利与社会公共安全。这有助于减少烈性犬伤人事件的发生,保护公众安全。
  3. 责任认定要点:

    • 烈性犬界定:以当地公安机关公布的禁养名录为准,如藏獒、比特斗牛梗等。只有被明确列为禁养的烈性犬才适用此无过错责任原则。
    • 因果关系判定:需证明伤害直接由烈性犬造成,排除其他介入因素。这要求受害人在受伤后及时保留证据,如医疗记录、现场照片等。
    • 免责情形排除:仅当受害人故意挑逗导致伤害时,可减轻或免除责任,但举证责任在犬主。这意味着犬主需要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
  4. 实践指导意义:

    • 对犬主的警示:必须严格遵守禁养规定,若违规饲养需承担高额赔偿及行政责任。这有助于促使犬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减少违规饲养行为。
    • 对受害者的保护:无需自证无过错即可主张全额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这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 对社会管理的促进:推动地方政府完善禁养名录和执法机制,减少烈性犬流窜风险。这有助于提升社会管理水平,维护公共安全。

举例说明: 假设某市居民张某违规饲养了一只罗威纳犬(属于禁养烈性犬),该犬挣脱铁链后咬伤了路人李某。在此情况下,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张某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同时,张某还可能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罚款及没收犬只等行政责任。

建议:

  • 作为犬主,应严格遵守当地关于禁养烈性犬的规定,不要违规饲养。同时,对饲养的犬只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拴养、戴嘴套等,以防止其伤害他人。
  • 作为公众,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尽量避免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接触。若不幸被烈性犬伤害,应立即寻求医疗救助,并妥善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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