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建工合同约定以政府审定价为结算基数是否可以参照适用-郭美娜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合同纠纷

结论:无效建工合同中约定以政府审定价为结算基数,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参照适用,但并非绝对,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合同中的条款,包括结算条款,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原则上不再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条款都完全无效且无法参照,特别是当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实际施工完成,且双方对结算方式存在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行业惯例等因素,对结算方式进行合理判断。

二、政府审定价的特殊性

政府审定价通常是在特定条件下,由政府相关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的审核和确定。这种审定价往往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工程的实际成本和市场价格。因此,在无效建工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以政府审定价为结算基数,这一约定本身可能并不因合同无效而完全失去意义。

三、参照适用的条件

  1. 工程已实际施工完成:如果工程已经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完成,且双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那么以政府审定价为结算基数可能更为合理和公平。因为此时工程成本已经实际发生,且政府审定价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这一成本。

  2. 双方无其他争议:除了结算方式外,双方对工程的其他方面(如质量、工期等)应无争议。如果存在其他争议,可能会影响对结算方式的判断。

  3. 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认可:最终是否参照适用政府审定价作为结算基数,还需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综合考虑合同无效的原因、双方过错程度、工程实际情况以及公平原则等因素,作出合理裁决。

四、不参照适用的情形

  1. 合同无效原因严重:如果合同无效的原因涉及严重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如行贿受贿、串通投标等,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不会参照适用政府审定价作为结算基数,而是会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结算方式。

  2. 政府审定价存在明显不合理:如果政府审定价存在明显不合理或错误,如审核过程中存在疏忽或故意偏袒一方等情况,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能不会参照适用这一审定价。

五、建议

  1. 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结算方式:为避免争议,双方在签订建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结算方式,并尽可能选择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结算方式,如政府审定价、第三方审计等。

  2. 在合同无效后及时协商: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结算问题,避免长时间拖延导致损失扩大。

  3. 寻求法律帮助:如果双方无法就结算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寻求法律帮助,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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