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第三次是否必须续签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这主要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劳动者的具体意愿。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
选择权: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始终拥有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这一权利并不受已续签次数的影响。如果劳动者决定不续签,他们需要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双方的约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离职手续。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
无选择权情况:在满足上述特定条件(即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法定解除情形)时,用人单位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没有选择权,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特殊情况下的不续签: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患病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即便如此,用人单位也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法解约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这将被视为非法解约,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可能因未提前通知而造成的损失赔偿。
总结与建议:
因此,在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存在法定可解除情形,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