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是:单位在您工作20年后于4月辞职,却不给您今年年休的做法,一般是不对的,但具体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从法律规定角度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相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且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您已经工作20年,按照规定本应享受15天的年休假。单位在您4月辞职时,以各种理由不给您今年年休,这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因为年休假是职工依法应享有的权益,单位不能随意剥夺。
从特殊情况角度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导致您无法享受完整的年休假或者单位有合理理由不安排年休假。
- 职工已享受寒暑假且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如果您所在的单位有寒暑假制度,并且您已经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多于按照规定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那么单位可以不安排您再享受年休假。例如,学校教师在寒暑假期间休息的时间通常远多于15天,这种情况下学校就可以不额外安排年休假。
-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如果您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达到20天以上,并且单位按照规定没有扣除您的工资,那么单位也可以不安排您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比如,您因为个人原因请了25天事假,单位没有扣您工资,那么单位就有权不安排您年休假。
- 职工请病假达到一定天数: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且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病假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和第二年的年休假。假设您在辞职前请了3个月病假,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了工资,那么单位就可以不安排您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从维权建议角度
如果单位没有上述特殊情况,却不给您年休假,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与单位协商:首先,您可以与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明确指出单位不给年休假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单位按照规定安排您享受年休假或者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协商无果,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对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责令单位改正。
- 申请劳动仲裁:您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公式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日工资收入 × 300% × 未休年休假天数。其中,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假设您的月工资为5000元,未休年休假天数为15天,那么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5000÷21.75×300%×15 ≈ 10344.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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