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 被告不能向原告 第三人或证人收集证据 这句话应该怎么理解-杨娟律师|法行宝
2026-05-04 行政纠纷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能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这一规定的详细解释:

一、法律规定与原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这一规定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防止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非法收集证据,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作出时就有充分合法的依据。

  2. 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基于已经收集的证据和法律法规进行。先取证、后裁决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这一规定避免了行政机关先作出行为后补证的情况,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基础稳固。

二、维护诉讼公正性与原告权益

  1. 维护诉讼公正性:行政诉讼的核心在于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允许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证据,可能会破坏诉讼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因为被告可能会利用诉讼程序来弥补其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不足。

  2. 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果允许被告在诉讼中随意向原告取证,可能会对原告造成压力,影响其正常行使诉讼权利。因此,这一规定有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防止被告滥用权力侵害原告权益。

三、举证责任与特殊情形

  1. 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这意味着被告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来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被告无法提供这些证据,或者逾期提交且无合理解释,将被视为缺乏相应证据支持,可能承担败诉后果。

  2. 特殊情形下的证据补充:尽管一般情况下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取证,但在以下特殊情形下,经人民法院批准许可后,被告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 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但事后遗失的证据;
    • 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时,被告针对该反驳理由或证据补充的相关证据。

四、实际案例与操作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被告认为需要补充证据来支持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补充证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准许被告补充证据。

举例来说,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已经收集了相关证据但因保管不善而遗失,且在诉讼过程中才发现这一遗失情况,那么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准许其补充相关证据。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该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关键作用,且行政机关能够说明遗失的原因和补充证据的必要性,那么人民法院可能会准许行政机关补充证据。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能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规定。它不仅关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更关系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及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如果你在行政诉讼中遇到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