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阶段发现漏罪事实 公安起诉意见书另外写吗-何飞律师|法行宝
2026-05-04 刑事辩护

在审查阶段发现漏罪事实,公安起诉意见书通常需要另外撰写或补充。具体分析如下:

  1. 漏罪事实的独立性
    若漏罪事实与原起诉意见书中的犯罪事实无直接关联(如不同犯罪行为、不同时间或地点),公安机关需另行制作起诉意见书,单独移送审查起诉。例如,原起诉意见书指控盗窃,审查阶段发现嫌疑人另涉诈骗,因两罪性质不同,需分别立案并制作起诉意见书。

  2. 漏罪事实的关联性
    若漏罪事实与原犯罪事实存在关联(如同一犯罪行为的不同情节、连续犯罪等),公安机关可在原起诉意见书中补充漏罪内容,并注明补充侦查的依据(如新证据、嫌疑人供述等)。例如,原起诉意见书指控抢劫,审查阶段发现嫌疑人另持凶器威胁,可在原文件中补充该情节。

  3. 程序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若漏罪事实影响定罪量刑,公安机关必须通过补充起诉意见书或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的方式,确保案件材料完整。否则,检察机关可能以“事实不清”为由退回补充侦查。

  4. 实务操作建议

    • 公安机关应尽快固定漏罪证据(如物证、证人证言等),避免因证据灭失影响追诉;
    • 检察机关在审查时若发现漏罪,可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材料或直接退回补充侦查;
    • 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若发现漏罪未被追诉,可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追加起诉。

总结:漏罪事实的处理需结合其独立性、关联性及程序要求综合判断。若您遇到具体案件中的漏罪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