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与老板协商不买保险而另补个人部分钱,这种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且存在诸多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表明,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通过双方协商而免除。
个人无法替代单位缴纳义务: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部分险种(如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完全由单位承担,个人无需缴纳。因此,即使个人愿意放弃单位缴纳的部分,也无法替代单位在这些险种上的缴纳义务。
风险与后果:
合法合规的建议:作为员工,应当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缴纳或提出不合理的协商条件,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同时,员工也可以考虑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其他合法合规的福利待遇问题,如提高工资、增加奖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