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诉讼费被告承担 原告能开出发票吗-倪志刚律师|法行宝
2026-04-28 经济纠纷

原告通常无法直接就判决书确定的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费开出发票,但可以凭法院的相关文书到财政部门领取诉讼费专用票据。具体分析如下:

  1. 诉讼费的性质与发票开具规定
    诉讼费属于国家规费,由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并上缴财政,其收支管理独立于民事主体的交易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是经营活动中收付款的凭证,而诉讼费并非因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等经营行为产生,因此法院不会向原告开具发票,原告也无权自行开具。

  2. 原告获取凭证的合法途径
    若判决书明确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可按以下流程处理:

    • 法院出具结算凭证:原告需先向法院提交预交诉讼费的票据(如缴费通知书、银行回单等),法院核对后出具《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或类似文件,确认被告应承担的金额。
    • 财政部门领取专用票据:原告凭法院文书及自身身份证明,到当地财政部门(如非税收入管理局)领取《诉讼费专用票据》。该票据虽非发票,但具有财政监制章,可作为财务报销或税务处理的合法凭证。
  3. 特殊情形处理

    • 被告未履行判决:若被告未主动缴纳诉讼费,原告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到位后,法院会直接从执行款中扣划诉讼费,并向原告出具执行款发放凭证,原告无需再单独处理诉讼费票据。
    • 原告未预交诉讼费:若案件系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原告无需垫付费用,自然不存在开票问题;若原告未缴费导致按撤诉处理,则需自行承担后果,与发票无关。

建议:原告在收到判决书后,应及时联系法院财务部门或案件承办法官,确认诉讼费结算流程及所需材料,避免因程序延误影响凭证获取。如有其他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