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收取的被告诉讼费能否开发票-谢万扬律师|法行宝
2026-04-14 经济纠纷

原告收取的被告诉讼费一般不能直接开具发票,但需根据具体费用性质和支付主体进行区分。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诉讼费与发票的法定关系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属于司法程序中的法定费用,由法院统一收取并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如《诉讼费专用票据》),而非税务发票。因此,若原告代收的诉讼费(如垫付后向被告追偿),本质是法院收取的费用,原告无权自行开具发票。

  2. 例外情形:原告实际提供服务并收费
    若原告收取的费用超出法定诉讼费范围,例如:

    • 被告委托原告代为支付律师费、鉴定费等第三方服务费用,且原告实际垫付后向被告追偿;
    • 双方在诉讼外达成和解,被告自愿支付赔偿款或违约金,且该款项性质不属于诉讼费。
      此类费用若属于原告提供服务(如代理、咨询)的对价,则原告作为服务提供方需按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但需注意:
    • 费用性质需明确约定(如和解协议中区分诉讼费与赔偿款);
    • 原告需具备开具发票的资质(如个体工商户、企业等纳税主体)。
  3. 实务建议

    • 原告:若需向被告追偿垫付的诉讼费,应提供法院出具的《诉讼费专用票据》作为凭证;若收取其他费用,需在合同中明确费用性质,并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
    • 被告:支付费用时需区分诉讼费与其他费用,要求原告提供对应凭证(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以避免税务风险或财务合规问题。

总结:诉讼费本身由法院开具财政票据,原告无权开发票;但若收取的费用属于服务对价,则需按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具体需结合费用性质和支付主体判断,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