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在建筑工地因工摔伤,劳动鉴定为十级伤残且已缴纳保险的情况下,赔偿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具体赔偿项目及承担主体如下: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赔偿项目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此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 医疗费用:包括因工伤产生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康复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劳动能力鉴定费:因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项目
- 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特别说明:
-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 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需结合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当地社平工资等因素确定,建议劳动者在申请赔偿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了解具体计算标准。
建议:
- 劳动者应保留好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申请赔偿时使用。
- 若与用人单位在赔偿问题上产生争议,劳动者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