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罚款复议被申请人写谁名字-张雪梅律师|法行宝
2026-04-27 交通事故

在交通罚款复议的情境中,确定被申请人的名字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复议程序的正确启动与顺利进行。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一般原则

在交通罚款复议中,被申请人通常是作出该交通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某个具体行政行为(如交通罚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在交通罚款的情境下,如果当事人对某个交通警察大队或支队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那么该交通警察大队或支队就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二、具体情形下的被申请人确定

  1. 对交警部门罚款决定不服:

    • 如果当事人对交通警察大队或支队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那么作出该罚款决定的交通警察大队或支队就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例如,若某市某区交警大队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决定,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并申请复议时,被申请人就应为“某市某区交警大队”。
  2. 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情况:

    • 在某些复杂的交通违法案件中,可能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共同行为或分别行为。此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被申请人。如果是共同行为,则所有参与共同行为的行政机关都可能是被申请人;如果是分别行为,则需要分别确定每个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但在交通罚款的单一行政行为中,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三、注意事项

  • 准确填写被申请人信息:在准备交通罚款复议申请书时,当事人应仔细核对并准确填写被申请人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以确保复议申请能够准确送达并得到有效处理。
  • 了解复议程序:除了确定被申请人外,当事人还应了解交通罚款复议的具体程序,包括复议申请的提出、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交通罚款复议中,被申请人通常是作出该交通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如交通警察大队或支队。当事人在准备复议申请时,应准确填写被申请人的信息,并了解复议程序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复议申请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