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名称写什么-王忠铭律师|法行宝
2026-04-09 行政纠纷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名称的填写需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来确定。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况和对应的被申请人名称填写方式:

  1. 直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某个行政机关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那么该行政机关就是被申请人。例如,如果某市民对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那么市公安局就是被申请人。
  2. 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这些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作为共同被申请人。例如,如果市环保局和市城管局联合对某企业作出处罚决定,那么这两个机关就是共同被申请人。
  3.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

    • 如果行政机关委托某个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复议申请应针对委托的行政机关提出,即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例如,如果市教育局委托某学校进行招生工作,而该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那么市教育局就是被申请人。
  4.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变更:

    • 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成为被申请人;若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则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例如,如果某区工商局被撤销,其职权由市工商局继续行使,那么对原区工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市工商局就是被申请人。
  5.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 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例如,如果某市民对区政府的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那么该街道办事处就是被申请人。
    • 对于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若其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若派出机构以设立它的部门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则设立它的部门为被申请人。例如,如果某市税务局的税务所(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某企业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那么该税务所就是被申请人;但如果税务所是以市税务局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那么市税务局就是被申请人。

填写建议:

  • 在填写被申请人名称时,务必确保名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使用简称或模糊表述。
  • 如果不确定被申请人名称,可以查阅相关行政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咨询相关工作人员,以确保填写的准确性。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被申请人的确定原则,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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