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退回在职工资的诉求在法律上缺乏直接依据,但可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益。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法律关系层面
退休审批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社保局延迟通知本身不改变劳动关系状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若延迟通知期间您仍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需支付工资;若未提供劳动(如已停工待退),则无权要求工资。但延迟通知本身不构成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法定抗辩事由。
行政赔偿角度
若社保局存在行政不作为或程序违法(如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主张行政赔偿。但需注意:
实务操作建议
特别提醒:需区分”延迟通知”与”延迟审批”的法律后果。若社保局已及时完成审批但未通知,用人单位可能因不知情而继续支付工资,此时可主张用人单位返还多支付的工资;若社保局本身审批延迟,则需根据具体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如退休审批表、工资发放记录等)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