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精神类残疾人不能上夜班被扣绩效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关键在于用人单位的扣绩效行为是否有合法依据以及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以下为具体分析:
- 若用人单位扣绩效有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依据且履行了民主程序与告知义务,同时考虑了精神类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则可能合法
- 规章制度依据: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可以制定绩效考核制度。如果该制度明确规定了上夜班是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且对于不能上夜班的情形有相应的绩效扣减规定,那么从制度层面看,扣绩效有一定的依据。例如,某工厂的绩效考核制度规定,员工每月需完成一定数量的夜班工作,若未能完成,将按照一定比例扣减绩效工资。
- 民主程序与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经过了上述民主程序,并且已经向员工进行了公示或告知,那么该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力。
- 考虑特殊情况:对于精神类残疾人,用人单位在执行绩效考核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和特殊需求。如果精神类残疾人确实因为自身残疾原因无法上夜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例如安排其从事其他适合的工作岗位,或者在不降低其总体劳动报酬的前提下,对绩效考核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如果用人单位在没有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情况下,直接扣减精神类残疾人的绩效工资,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
- 若用人单位扣绩效缺乏合法依据或未履行相应程序,或者存在歧视性对待,则不合法
- 缺乏合法依据:如果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上夜班与绩效工资的扣减关系,或者扣减绩效工资的标准不明确、不合理,那么用人单位扣减精神类残疾人绩效工资的行为就缺乏合法依据。例如,用人单位仅仅以精神类残疾人不能上夜班为由,随意扣减其绩效工资,而没有具体的考核标准和依据,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 未履行相应程序:如果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也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没有向员工进行公示或告知,那么该制度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依据这样的制度扣减精神类残疾人绩效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 存在歧视性对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如果用人单位仅仅因为精神类残疾人不能上夜班就扣减其绩效工资,而对其他非残疾员工在类似情况下不进行扣减,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对精神类残疾人的歧视,是不合法的。
建议:如果精神类残疾人遇到被不合理扣绩效的情况,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说明扣绩效的依据和理由,并出示相关的规章制度。如果沟通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